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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慰问教职工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帮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7-03 15:36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

 

 

 

哈金院工字〔20183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慰问教职工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帮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工会: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慰问教职工管理办法》和《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帮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8623日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7月2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黑教工联字〔20124号)《哈尔滨金融学院章程》有关要求,为依法保障我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加入工会,均可当选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兼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10-20%左右比例确定。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执行,并组成代表团。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部门)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二级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级单位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院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单位(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工会工作,完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1022日通过)和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是学院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由其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代表名额为会员的10%-20%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内各系部、处等处级单位(部门)为单位,按照学院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由各系部、处等处级单位(部门)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工会平衡后,由各系部、处等处级单位(部门)组织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九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的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的人数,为有效票。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部门)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未能确定当选候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学院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补选的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学院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以学院工会所属分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各一人。代表团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学院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学院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职责: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学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经常保持与学院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院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学院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部门)会员负责,按受原选举单位(部门)会员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部门)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部门)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学院,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单位(部门)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通知代表。

第十九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项会议均由本届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学院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长或代表团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学院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

第四章  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学院工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学院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竞赛、合理化建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院工会主席召集,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征求意见。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也可根据需要,吸收代表团长列席。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分别举行,也可以结合举行,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结合举行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试行:

(一)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兼任教职工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可以共同组成;

(三)职能相近的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合设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根据两段会议议程的需要,分别组成;

(五)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可一致,也可以分设届期。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既是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两个大会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学院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按《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确定,届期内的会议按次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工发〔2018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贯彻遵纪守法原则,依法获取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条 工会组织开展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能超出能力范围盲目追求上限标准,要确保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

第二章  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学院工会经费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学院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上级工会补助款项;学院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其他收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工会经费应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知识培训。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全体学员的20%,奖励(奖品或奖金)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服装、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奖励费,给予表彰奖励的文体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活动人数的三分之二,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800元(含鞋),最多两年购置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标准同上。

工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可为参加活动人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哈尔滨,并做到当日往返;春游活动如有需要,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门票、活动用品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工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工会举办大型文体活动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学院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二)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信息化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对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优秀工会干部奖励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奖励不超过300元。

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能竞赛等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1.根据经费的实际情况,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在职在岗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以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必须的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2.为体现对教职工的关心,根据经费情况,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为过生日的在职在岗工会会员购买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四)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用于维护职工利益,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五)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学院工会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上级工会规定及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每笔经费支出必须有相关依据,保证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按学院财务报销程序执行。

第七条 各分工会开展活动需要学院工会报销费用的,事前需征得院工会同意,报销时需提供活动通知或活动方案及费用支出明细表,由经办人、证明人填写“工会经费报销单”,附发票物品清单凭据,到院工会、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经费支出数额10000元以上,需经院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对结算支付起点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采购,要通过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结算。

第九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受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每年向会员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工会经费严禁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具体为“八不准”: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慰问教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体现学院对广大教职工的关爱,使工会“送温暖”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工发〔2018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增进团结、弘扬正气、促进工作积极性、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为目的,做到“喜有贺、病有探、难有帮、丧有悼”,将工会打造成值得信赖的教职工之家。

第三条 慰问应以精神慰问为主,辅之以适当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本着好事要办好的原则,做到工会慰问经费开支合理、公平、公开。

第二章  慰问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院工会组织的所有在岗教职员工。离退休、退养人员生病住院、丧事慰问,参照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和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慰问种类、标准及慰问方式

第五条 慰问种类包括:

教职工生日慰问;教职工结婚慰问;一线教师在校连续工作30年慰问;困难教职工及教职工遭受重大灾难慰问;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女职工生育慰问;教职工退休离岗慰问;教职工(含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丧事慰问以及学院组织重要节日慰问。

第六条 慰问标准:

教职工生日慰问,发放爱心生日蛋糕购物卡,每人不超过200元标准;

教职工结婚、生育和一线教师在校连续工作30年慰问,给予价值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教职工退休离岗慰问,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困难教职工及教职工遭受重大灾难慰问,根据困难、受灾情况,由工会委员会按照《黑龙江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教育工会直属单位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帮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黑教工字【201737号)、《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帮扶救助实施方案》的规定,讨论确定慰问标准;

教职工生病住院,一般住院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动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

教职工丧事慰问,工会会员去世,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含慰问金、用车补助和花圈购置费200元);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重要节日慰问,根据学院工会经费实际情况,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院成立慰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其他副职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参加慰问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慰问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职工生日慰问。由学院工会统一印制爱心生日蛋糕提货券。由各分工会按季度统计上报过生日人数,并负责提前将蛋糕提货券发放到过生日的教职工手中,代表学院传达慰问和祝福。

第九条 教职工结婚、退休离岗和一线教师在校连续工作30年慰问。学院工会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按照慰问标准统一购买或定制纪念品,并代表学院传达问候。

第十条 困难教职工及教职工遭受重大灾难慰问。由院工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参加,学院领导发放慰问金。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由教职工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由学院工会组织协调相关领导、单位(部门)走访慰问。生病住院慰问原则上每人每年慰问一次。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慰问,由学院工会(女工委)或女职工所在分工会组织进行慰问。

第十三条 教职工丧事慰问。由慰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组成慰问组,一般教职员工,由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组成慰问组代表学院前去慰问;正高职人员(含处级干部),由工会、人事处(组织部)及职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慰问组,由其所在单位(部门)分管院领导或院工会主席代表学院前往慰问;院领导,由工会牵头,院办公室配合,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慰问。

第十四条 重要节日慰问。由院工会根据经费实际收支情况提出慰问品及慰问标准建议,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工会或各分工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慰问经费从上级工会划拨专项补助经费中支出的,按上级工会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慰问经费从学院工会经费中支出的,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慰问金发放由院工会负责制表,表中要说明慰问的职工姓名、事由、依据,由经办人签字,院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

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教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切实有效地缓解因病致困教职工家庭的医疗重负,实现精准帮扶,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工会直属单位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帮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黑教工字【201737号)文件精神,使帮困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双重救助原则,对因重大疾病严重影响教职工工作和生活的困难教职工,按照学院《工会慰问教工管理办法》,在学院慰问救助基础上,由院工会负责向省教育工会再次申请提供必要帮扶救助;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治疗自付部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便捷原则;救助资金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凡我院工会会员因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的困难教职工均可申请救助。

第四条 救助对象:新发重大疾病职工;因病致困职工,教职工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和长期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章 救助条件

第五条 救助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0 /人月),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793/人月)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1830/人月)以内,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减去因病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在低保线内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家庭,不得给予帮扶救助: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有吸毒、赌博、酗酒以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支出情况的。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首次救助按照学院《工会慰问教工管理办法》执行。因病致困的职工,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生活救助不高于3000元,医疗救助不高于5000元。

第八条 二次救助按照省教育工会黑教工字【201737号文件执行。新发重大疾病救助,每年救助不高于8000元,因病致困及意外损伤救助,每年不高于5000元。

第五章 申报及流程

第九条 学院工会救助申报及流程:个人或分工会申报; 院工会委员会通过;发放救助慰问金。

第十条 省教育工会救助申报及流程:个人或分工会申报; 院工会委员会通过;报省教育工会初审;公示(五个工作日);拨款。

第十一条 每年寒暑假各申报审批一次,特殊情况一事一审。各分工会于每年7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申请书(附件1)及汇总表(附件2)交至院工会。

十二条 困难教职工原则上每人每年度只可申报一次。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经院工会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困难教职工及时进行帮扶,采取银行转账或发放慰问金等方式发放给受助教职工。

第十四条 申请省教育工会帮扶的困难教职工资金,将由省教育工会账户直接划至院工会账户,再由学院工会采取银行转账或发放慰问金等方式发放给受助教职工。并向省教育工会上报财务收据、发放原始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患病或因病致困帮扶救助申请书

院工会:

 

我叫        ,是           单位(部门)的职工。家庭主要情况:               (说明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现因                 (说明困难原因等)造成生活困难,现申请给予困难帮扶救助。

申请人(签名):

   

附件2

患病或因病致困帮扶救助汇总表

分工会:

申请人

性别

单位(部门)

致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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