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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8-07-03 15:39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

 

 

 

哈金院工字〔20184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分工会:

《哈尔滨金融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8627日哈尔滨金融学院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72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既是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两个大会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范围:

(一) 传达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工作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工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讨论通过工会相关工作制度;

(四)讨论通过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需要会议决定事宜;

(五)研究筹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事宜;

(六)研究落实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事宜;

(七)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八)研究决定属于工会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

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问题须经过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工会委员会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征求意见。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也可根据需要,吸收代表团长列席。

第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院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章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说明:此议事规则在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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