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工会工作,完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订)、《中国工会章程》(2013年修订)和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是学院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由其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代表名额为会员的10%-20%。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内各系部、处等处级单位(部门)为单位,按照学院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由各系部、处等处级单位(部门)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工会平衡后,由各系部、处等处级单位(部门)组织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九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的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的人数,为有效票。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分工会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未能确定当选候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学院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补选的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学院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以学院工会所属分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各一人。代表团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学院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学院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职责: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学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经常保持与学院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院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学院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部门)会员负责,按受原选举单位(部门)会员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部门)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部门)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学院,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单位(部门)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通知代表。
第十九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项会议均由本届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学院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长或代表团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学院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第四章 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学院工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学院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竞赛、合理化建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院工会主席召集,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征求意见。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也可根据需要,吸收代表团长列席。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分别举行,也可以结合举行,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结合举行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试行:
(一)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兼任教职工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可以共同组成;
(三)职能相近的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合设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根据两段会议议程的需要,分别组成;
(五)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可一致,也可以分设届期。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既是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两个大会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按《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确定,届期内的会议按次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